關于印發(fā)《銅陵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8-10-23 08:08 來源:銅陵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全市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經(jīng)銅陵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二屆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將《銅陵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2018年10月23日
銅陵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職工改善居住條件,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yè)務規(guī)范》(GB/T51267-2017)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向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申請人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購買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二級市場再交易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銅陵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主體,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yè)務由市公積金中心委托規(guī)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先繳后貸,繳貸結合,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圍內(nèi)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用于購買非居住項目。
第二章 貸款申請
第七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作為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持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使用證明,向本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公積金貸款的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必須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建)房屋的共同產(chǎn)權人。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良好的個人信用、按時還款的能力;無影響公積金貸款歸還的債務及其他擔保責任;
(二)申請貸款時,個人須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職工的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tài)(異地繳存年限可合并計算);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真實;
(四)首付款達到規(guī)定比例;
(五)同意以所購、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擔保。
第九條 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二)第三套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
(三)已使用過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三章 貸款受理與審批
第十條 貸款申請人應攜帶相關資料至市公積金中心業(yè)務窗口申請受理。
第十一條 職工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提供以下必備要件(原件):
(一)購房合同;
(二)首付款發(fā)票;
(三)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身份證;
(四)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戶口簿;
(五)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婚姻證明;
(六)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
第十二條 職工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提供以下必備要件(原件):
(一)原房屋產(chǎn)權證(不動產(chǎn)權證);
(二)經(jīng)房地產(chǎn)市場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買賣合同;
(三)首付款銀行轉賬憑證及發(fā)票(收據(jù));
(四)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戶口簿;
(五)買賣雙方及配偶身份證;
(六)買賣雙方及配偶婚姻證明;
(七)契稅完稅憑證;
(八)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
第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遞交的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職工對市公積金中心做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jīng)Q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收到職工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做出答復。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和期限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屬于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數(shù)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額和限額標準,結合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貸款年限和實際償還貸款能力等因素計算確定,同時還應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ㄒ唬┞毠べ徺I首套、二套房首付比例應符合我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ǘ┙杩钌暾埲怂J金額不高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三)在最高貸款限額內(nèi),借款申請人具體貸款額度,根據(jù)借款申請人的繳存工資基數(shù)、還款能力系數(shù)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借款申請人可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shù)×12個月×還款能力系數(shù)×實際可貸年限
注:還款能力系數(shù)是用來計算借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的,是借款申請人月還款本金與月平均收入的比例。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期限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按下列程序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借款申請人到市公積金中心業(yè)務窗口領取、填寫《銅陵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業(yè)務窗口提出申請。
市公積金中心業(yè)務窗口對借款申請人提交材料初步審核,通過與借款申請人面談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對借款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
(二)市公積金中心審批人員應結合窗口受理意見,對貸款資料予以復核,批準同意貸款的,由借款申請人與受托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借款合同;
(三)借款申請人與擔保機構簽訂《反擔保抵押合同》;
(四)借款申請人持《反擔保抵押合同》及相關材料到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辦理房屋過戶、(預)抵押登記手續(xù);
(五)借款申請人持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地產(chǎn)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到擔保機構領取《發(fā)放貸款通知》;
(六)借款申請人持擔保機構出具的《發(fā)放貸款通知書》到市公積金中心業(yè)務窗口辦理借款轉賬手續(xù)。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jīng)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協(xié)商同意,并依法簽訂變更協(xié)議。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變更包括以下類型:
(一)提前還款;
(二)還款賬戶變更;
(三)還款方式變更;
(四)貸款期限變更;
(五)借款人(抵押人)變更;
(六)擔保變更;
(七)其它變更。
第十九條 因離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變更借款人的,滿足規(guī)定條件的新的借款申請人可申請進行借款人變更,有擔保合同的,還應當進行擔保合同變更。
第二十條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據(jù)借款合同約定申請貸款期限變更。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申請人可以申請縮短貸款期限,但縮短后的剩余借款期限不得低于變更申請時按其年還款能力計算得出的最低貸款年限:
(一)借款申請人部分提前還款后需縮短貸款期限的;
(二)市公積金中心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經(jīng)市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借款人可根據(jù)擔保合同的約定進行擔保合同變更,未經(jīng)市公積金中心同意進行的擔保合同變更無效。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按合同規(guī)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由貸款人出具還清貸款證明,借款人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從貸款發(fā)放的次月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貸款發(fā)放后,遇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調(diào)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可以在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一)等額本金(借款人每期應償還等額的本金,同時付清本期應付的貸款利息),計算公式為:每月還款金額 =(貸款本金/還款月數(shù))+(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二)等額本息(借款人每期應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計算公式為:每月還款額 =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shù)]÷[(1+月利率)^還款月數(shù)﹣1]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部分提前還款時,每次的還款額不得低于市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數(shù)額。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日期足額償還貸款發(fā)生貸款逾期時,應自約定還款日開始計收逾期罰息。
第二十八條 對于借款人逾期超過3個月及以上的,市公積金中心應向貸款保證人發(fā)出催還通知書,要求貸款保證人承擔代償責任,逾期罰金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職工個人逾期記錄錄入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檔案(系統(tǒng)),并提交人民銀行納入職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借款人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屬違約行為: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三)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的;
(四)未經(jīng)市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財產(chǎn)拆遷、出售、轉讓、變賣、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chǎn)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財產(chǎn)代管人、法定代理人未履行或拒絕履行借款(擔保)合同的,借款人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違約時,市公積金中心可委托擔保機構根據(jù)違約性質(zhì)、程度、金額采用下列一種或數(shù)種方式處理: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貸款項;
(三)依法處以罰息、收取違約金;
(四)從借款人、共有產(chǎn)權人和參與還貸人賬戶(含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五)處分抵押物,扣除依法交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價款優(yōu)先清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六)提起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信用記錄是職工是否可以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計算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重要依據(jù),對于信用記錄出現(xiàn)下列情況的職工,市公積金中心有權不予貸款或限制貸款額度:
(一)以非法手段騙提或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在全額退款之日起2年內(nèi)不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上述職工在恢復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后,可貸額度不超過正常可申請額度的50%;
(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市公積金中心將保留不良誠信記錄5年,期間不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職工在恢復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后,可貸額度不超過正常可申請額度的50%。
第三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建立貸款資金風險預警機制。在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市公積金中心可按照輪候規(guī)則受理職工的申請。輪候規(guī)則由市公積金中心根據(jù)本規(guī)定、房地產(chǎn)市場宏觀調(diào)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擬訂,報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貸款行為各方發(fā)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結果,可向市公積金中心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市公積金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因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xiàn)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以往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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