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采購機構:
為了深入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促進實現(xiàn)“物有所值”價值目標,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現(xiàn)就《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采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5年6月30日